傷害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簡-4771-202411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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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輝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1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輝煌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莊輝煌與告訴人莊凱倫間有債務糾紛,不思循 理性、和平方式處理渠等間之糾紛,竟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33308號偵查卷第5頁)、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857號 被 告 莊輝煌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輝煌與邱愽輝(上2人所涉妨害自由等罪嫌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31日16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機車行外與莊凱倫商討債務時,莊輝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打莊凱倫,致莊凱倫受有前胸壁挫傷、左側腹壁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莊凱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莊輝煌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邱愽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莊凱倫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板橋中興醫院診斷證明書。 (五)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本署勘驗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察官 邱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