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M-113-簡-4783-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圳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清圳是以修改電表內部結構之方式,使電表顯示度數 產生誤差,進而使台灣電力公司誤判被告用電量,因而短收電費,被告並獲得少繳電費的利益。因此被告的行為,是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為被告是構成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恐有誤會,惟此部分之社會事實相同,本院也已告知被告可能涉犯的法條,無礙其攻擊防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自民國112年初某日起至113年4月18日止,都是以相同 方式使電表度數產生誤差,其犯意單一,行為密接,並侵害同一法益,應該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與變更電表的不詳人士間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也彼此分 擔一部份的犯行,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爰審酌被告貪圖少繳電費的不當利益,以修改電表的方式讓 台灣電力公司誤判用電度數,不僅侵害台灣電力公司的財產利益,也破壞用電公平性,更不利於全民共同節電的永續發展目標,且被告於108年8月至11月間,就因為修改電表的行為,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以109年度港簡字第187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卻依然再犯,足見其不知悔改,應加重其處罰,使其確實習得教訓。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已經補繳短少之電費,犯後態度尚可,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六、從卷附追償電費計算單看來(偵卷第9頁),被告已經將犯 罪所得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無庸再諭知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347號   被   告 陳清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初某日起,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10樓其住處,委託不詳人士以不詳方法破壞電錶(電號:00000000號)內部橫軸齒輪正常運轉以竊取電能。嗣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發覺電錶有異,於113年4月18日到場處理,發現電量共計短少3萬0,316度(合計約新臺幣13萬0,04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清圳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童士豪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追償電費計算單、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及現場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之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 電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何克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