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簡-4785-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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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5297號、第17005號、第17872號、第28087號、第2808 8號、第36580號、第37951號、第43069號、第43070號、第43071 號、第43813號、第48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玉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至6、8至12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附表編號2「書證」欄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㈡附表編號4「方式」欄所載「藍芽喇叭一個、烤箱一台(價值 1,300元)」,應補充為「藍芽喇叭一個、烤箱一台(價值共計1,300元)」。  ㈢附表編號4「書證」欄應補充「板橋分局信義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保管單各1份」。  ㈣附表編號5「書證」欄應補充「板橋分局信義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㈤附表編號5「有無返還」欄所載「只返還其中一本筆記本」, 應更正為「2本均已返還(但其中1本已使用)」。  ㈥附表編號6「方式」欄所載「鋁製球棒1支及小米吹風機1個( 價值1,200元)」,應補充為「鋁製球棒1支及小米吹風機1個(價值共計1,200元)」。  ㈦附表編號6「書證」欄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領保管單各1份」。  ㈧附表編號7「方式」欄所載「米白色手機(realme)」,應補 充為「米白色手機(realme)1支(價值3萬元)」。  ㈨附表編號7「書證」欄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領保管單各1份」。  ㈩附表編號8「書證」欄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領保管單各1份」。  附表編號9「方式」欄所載「美國傑克尼田納你威士忌1瓶」 ,應更正為「美國傑克尼田納迷你威士忌1瓶」。  附表編號11「書證」欄應補充「統一超商新紫城門市出具之 交易明細照片1份」。  附表編號12「書證」所載「監視器畫面截圖10張」,應更正 為「查獲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截圖共10張」。  附表編號12「書證」欄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領保管單各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林玉玲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之科刑及執行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不佳,竟仍不知悔悟,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所需,為圖一己私益,先後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方式竊取、侵占他人之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對民眾財產、社會治安與經濟秩序產生危害,所為殊無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就宣告拘役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且就罰金刑、拘役刑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附表編號1、3、5、8至1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物 ,屬被告該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告訴(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如附表編號1、3、5、8至12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自應在該次竊盜犯行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所示已返還之筆記本1本(已使用);附表編號8所示已返還之森永嗨啾草莓軟糖1條;附表編號12所示已返還之茶裏王青心烏龍荼無糖1瓶,雖均經警扣案並分別發還告訴人吳鈺昌、黃柏元及被害人林婉婷,然上開商品均已開封使用,業經被告及上開告訴(被害)人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應認上開商品均已喪失原物價值,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各該竊盜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㈢另被告所侵占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米白色 手機(realme)1支,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娃娃1袋;附表編號4所示之藍芽喇叭1個、烤箱1台;附表編號5所示之筆記本1本(未使用)、附表編號6所示之鋁製球棒1支、小米吹風機1個等物,固亦均為其犯罪所得,惟經警扣案並分別發還被害人江建發、告訴人吳俊賢、曾慧文、馮世閎,此有渠等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毋庸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抹草精油皂壹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長褲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記本(庫洛米封面)壹本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森永嗨啾草莓軟糖壹條、大土豆麵筋壹罐、杜老爺情人果脆冰棒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珍香原味豬肉乾壹包、美國傑克尼田納迷你威士忌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色折疊腳踏車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土豆麵筋貳罐、仕高利達12年蘇格蘭威士忌壹瓶、茶裏王日式綠茶壹瓶、金獎濾掛咖啡野莓榛果壹盒、奇多奶油玉米口味餅乾壹包、樂事香煎干貝洋芋片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 林玉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茶裏王青心烏龍荼無糖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297號                   113年度偵字第17005號                   113年度偵字第17872號                   113年度偵字第28087號                   113年度偵字第28088號                   113年度偵字第36580號                   113年度偵字第37951號                   113年度偵字第43069號                   113年度偵字第43070號                   113年度偵字第43071號                   113年度偵字第43813號                   113年度偵字第48284號   被   告 林玉玲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             (另案於法務部○○○○○○○臺北              女子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侵占遺失物等犯 意,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侵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財物。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發現物品遭竊、遭侵占後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6、8、9、11所示之人告訴暨附表之移送機 關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玉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相符,且有附表所示之書證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嫌;就附表其餘各編號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侵占遺失物等犯行所竊得、侵占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除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部分,均請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兆廷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方式 所犯法條 書證 有無返還 備註/ 移送機關 1 鄭翠平 (有提告) 112年10月23日12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鄭翠平所有放置在該處寶哥生活百貨行貨架上之抹草精油皂1塊(價值35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 無 113偵1529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2 吳俊賢 (有提告) 113年3月1日16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吳俊賢所有放置該處娃娃機店(招財貓)內第10號娃娃機台上之一袋娃娃(價值1,000元),得手後將之贈與男童周秉宸。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 有 113偵1787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3 張依綺 (有提告) 113年3月7日3時4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張依綺在該處Namake自助洗衣店內烘乾之黑色長褲1件(價值500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 無 113偵1700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4 曾慧文 (有提告) 113年3月24日10時41分許、10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曾慧文所有放置在該處娃娃機店(瘋爪子選物販賣店)內之藍芽喇叭一個、烤箱一台(價值1,300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9張 ①藍芽音響 ②烤箱 113偵2808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5 吳鈺昌 (有提告) 113年3月24日11時許 新北市○○區○○路0號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吳鈺昌所有放置在該處娃娃機店(瘋爪子選物販賣店)娃娃機臺上之筆記本(庫洛米封面)兩本(價值200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未見監視器畫面截圖) 只返還其中一本筆記本 113偵3658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6 馮世閎 (有提告) 113年4月27日15時5分許、15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馮世閎所有放置在該處娃娃機店(瘋爪子選物販賣店)內之鋁製球棒1支及小米吹風機1個(價值1,200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 ①鋁製球棒 ②小米吹風機 113偵2808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7 江建發 (未提告) 113年5月31日23時 新北市板橋區一帶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見江建發所有之米白色手機(realme)遺落該處,予以侵占入己,並供己撥打電話聯絡使用。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被告與其侵占之手機照片3張 有 113偵3795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8 黃柏元 (有提告) 113年6月23日0時13分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定超商廣和店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黃柏元所有放置在該處貨架上之森永嗨啾草莓軟糖1條、大土豆麵筋、杜老爺情人果脆冰棒(價值總計85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 僅森永嗨啾草莓軟糖返還(但已食用過) 113偵4381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9 耿敏芳 (有提告) 113年6月30日4時59分許、8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耿敏芳所有放置在處全家便利商店土城工業店內之美珍香原味豬肉乾1包(價值139元)及美國傑克尼田納你威士忌1瓶(價值69元),得手後於該店內休息區食用完畢。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 無 113偵4306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10 班蒂洛(未提告) 113年7月4日6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000號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班蒂洛所有放置在該處之白色折疊腳踏車1台(價值3,000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 無 113偵4307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11 林婉婷(有提告) 113年7月13日20時56分許至113年7月14日9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紫城門市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林婉婷所有放置在該處統一超商新紫城門市店內之大土豆麵筋2個、仕高利達12年蘇格蘭威士忌1瓶、茶裏王日式綠茶1瓶、金獎濾掛咖啡野莓榛果1盒、奇多奶油玉米口味餅乾1包、樂事香煎干貝洋芋片1包等物(價值共計607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23張 無 113偵4307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12 林婉婷 (未提告) 113年7月21日13時5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紫城門市 林玉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林婉婷所有放置在該處統一超商新紫城門市店外商品區之荼裏王青心烏龍荼無糖1瓶(價值20元),得手後離去。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監視器畫面截圖10張 有(但已開瓶) 113偵4828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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