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簡-4794-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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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又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5063號、第45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又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趁店員簡信慧不注意之際」,應 更正為「趁店員不注意之際」。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8行所載「AHC超水感淨亮涼感防曬精 華1瓶、薇佳微晶3D全能淡斑精華2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濃潤1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修護2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水漾1瓶、曼秀雷敦男士海洋清爽沐浴乳1瓶、曼秀雷敦男士洗髮精1瓶、媚比琳FITME水啵啵裸妝乳1瓶」,應補充為「AHC超水感淨亮涼感防曬精華(40ml)1瓶、薇佳微晶3D全能淡斑精華(15g)2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濃潤1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修護2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水漾1瓶、曼秀雷敦男士海洋清爽沐浴乳(650ml)1瓶、曼秀雷敦男士洗髮精(550ml)抗屑冰涼1瓶、媚比琳FITME水啵啵裸妝乳(30ml)1瓶」。  ㈢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3行所載「嗣為簡信慧發覺並報警 處理」,應更正為「嗣為該店店員發覺並報警處理」。  ㈣犯罪事實欄二、第3行所載「趁店員洪葦筑不注意之際」,應 更正為「趁店員不注意之際」。  ㈤犯罪事實欄二、倒數第2、3行所載「嗣為洪葦筑發覺並報警 處理」,應更正為「嗣為該店店員發覺並報警處理」。  ㈥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代理人洪葦筑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提出之遭竊物品清單各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謝又菁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不佳,且其正值壯年,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及侵害他人財物安全,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45063號偵查卷〈下稱第45063號偵卷〉第5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附表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物,屬被告該次犯 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如附表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自應在該次竊盜犯行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被告所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P harmaactTONIC頭皮沁涼潤絲洗髮精(550ML)1罐,固亦為其犯罪所得,惟經警扣案並發還告訴代理人洪葦筑,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第45063號偵卷第14頁)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毋庸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 謝又菁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HC超水感淨亮涼感防曬精華(40ml)壹瓶、薇佳微晶3D全能淡斑精華(15g)貳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濃潤壹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修護貳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水漾壹瓶、曼秀雷敦男士海洋清爽沐浴乳(650ml)壹瓶、曼秀雷敦男士洗髮精(550ml)抗屑冰涼壹瓶、媚比琳FITME水啵啵裸妝乳(30ml)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 謝又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063號                   113年度偵字第45833號   被   告 謝又菁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又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28日16時44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寶雅三重正義店」,趁店員簡信慧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AHC超水感淨亮涼感防曬精華1瓶、薇佳微晶3D全能淡斑精華2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濃潤1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修護2瓶、雪芙蘭極致水潤護唇膏4g水漾1瓶、曼秀雷敦男士海洋清爽沐浴乳1瓶、曼秀雷敦男士洗髮精1瓶、媚比琳FITME水啵啵裸妝乳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271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為簡信慧發覺並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謝又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6 月28日17時35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日藥本舖三重店」,趁店員洪葦筑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PharmaactTONIC頭皮沁涼潤絲洗髮精550ML1罐(價值計199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為洪葦筑發覺並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簡信慧、日藥本舖股份有限 公司委由洪葦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又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洪葦筑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及贓物照片附卷可稽,監視錄影器光碟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2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竊取之上開物品,為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之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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