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簡-4928-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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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尚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參壹肆 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13年6月10日」,更正為「113年6月 10日1時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2.3249公克)」,補充為「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陳識鳴』之成年人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2.3249公克、驗餘淨重2.3147)」。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5、6行「113年6月10日為警持本署檢察官 簽發之拘票拘提後,解送..」,更正為「113年6月10日1時35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拘提後,於同日10時51分許解送..」。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 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持有之毒品種類、數量,再參酌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持有之毒品有販賣、轉讓他人而助長毒品流通或滋生其他犯罪之情形,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之白色晶體2包,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2.3147公克,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可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因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至聲請書有關沒收部分誤載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319號   被   告 林尚勳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尚勳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公告禁止持有之第二 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滿平二街公園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2.3249公克)而持有之。嗣林尚勳因另案於113年6月10日為警持本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拘提後,解送本署候訊室,為本署法警執行檢身勤務時,當場查獲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尚勳在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本 署訊問筆錄、拘票、職務報告、查獲時毒品照片2張、扣押物品清單、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3年7月16日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扣案足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3249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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