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M-113-簡-4965-2025022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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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少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少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等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不僅擴大毒品之流通範圍,且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危害,並參酌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22392號卷【下稱偵卷】第6頁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數量、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三、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或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詳附表鑑 定結果欄),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或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合計5.4325公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第三級毒品之沒收,固無特別規定,然該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查獲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又附表編號2、4之殘渣袋共10個,內有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粉末沾黏附著,而以現行檢驗毒品係以刮除或乙醇溶液沖洗方式為之,常見包裝袋內經刮除或沖洗後仍會殘留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故前揭殘渣袋之外包裝袋本身及量微無法秤重之第三集毒品殘渣顯然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扣案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而盛裝附表編號1、3、4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亦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諭知沒收至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另本件一併扣案之殘渣袋2個(毛重0.4219公克),經鑑驗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1份可佐(見偵卷第85頁),故不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4790公克、驗餘淨重0.4470公克,純質淨重約0.352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及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偵卷第83頁、第86頁)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袋3個 殘渣袋3個(毛重0.8928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K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84頁) 3 摻有第三級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26包 證物A1至A11,總淨重53.14公克,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純度3%,推估純質總淨重約1.5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54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80至81頁) 證物B1至B15,總淨重69.97公克,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純度5%,推估純質總淨重約3.4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54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80至81頁) 4 摻有第三級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之殘渣袋7個 仿愛馬仕商標圖案橘色包裝袋之殘渣袋4個(毛重4.1360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84頁) 仿My First Bearbrick Baby系列公仔圖案紅色包裝袋內之殘渣袋3個(毛重2.9621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84頁) 5 摻有第三級愷他命之香菸1支 香菸1支,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6919公克、驗餘淨重0.675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83頁) ==========強制換頁==========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392號 被 告 許少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許少睿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1日16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路旁,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陳」之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3包抵償債務而持有之。嗣於113年4月15日22時40分許,員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薇薇旅館實施臨檢,在上揭旅館509號房內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0.479公克,鑑驗後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0.3525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1支(淨重0.83公克)、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6包(總毛重149.38公克,檢驗後,均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5.08公克)、愷他命殘渣袋5包、毒品咖啡包殘渣袋7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少睿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540號鑑定書各1份,與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5張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6包,及盛裝上開毒品之香菸、毒品殘渣袋及毒品咖啡包殘渣袋,無法將之與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儀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