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M-113-簡-4966-2024111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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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佳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佳郁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BWB-1396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同於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趙佳郁網購偽造車牌懸掛駕車上路,足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對於汽車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適肇事為警處理查獲,參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於警詢時與偵查中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可,參酌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論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職業「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偵卷第6頁),依此顯現其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BWB-1396號車牌2面,為被告網購懸掛持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洪湘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