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M-113-簡-4969-2024111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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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宸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54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宸豪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KR-0309」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杜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以偽造之 汽車車牌駕駛上路,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之許可管理、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並可能影響檢警機關對 犯罪之追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KR-0309」車牌二面,為被告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 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