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簡-5013-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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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9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珠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 治安產生危害,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故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犯罪所用之工具,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其仍存在,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9307號   被   告 黃美珠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美珠係許玉女之婆婆蔡梅之乾女兒,蔡梅家中之佛堂,平 日由黃美珠與許玉女輪流做晚課,民國112年12間,許玉女向黃美珠告知要出國,請黃美珠替其至蔡梅家中做晚課,之後黃美珠接獲其他師姐通報,疑似在路上遇到許玉女,黃美珠懷疑許玉女謊稱出國一事,為查明許玉女行蹤,竟未經許玉女之同意,於113年1月7日21時7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屋主為許玉女配偶許世瑩、下稱本案建物)許玉女居處,持不明工具擅自開啟該處鐵捲門進入屋內。嗣因許玉女稍晚返回前開居處,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許世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美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許玉女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被告與蔡梅之LINE對話紀錄、本案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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