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簡-5036-2024112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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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葛俊佑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末3行至最末行「竟接續基於違背本案保護令 之犯意,均未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致未依裁定接受處遇計畫,而接續違反新北地院所為之本案通常保護令」,更正為「竟基於違背本案保護令之犯意,除期間已出席3次外,其餘期日皆未依通知出席,尚有認知教育輔導時數合計42小時未完成,致未能於執行處遇計畫之法定期限完成處遇計畫,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另補充「被告完成上開處遇計畫原須 接受多次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而被告雖先後受處遇執行機關通知,多次未前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惟其所為係未完成同一保護令之處遇計畫,仍應以違反一保護令罪論處」。 二、爰審酌被告於收受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明知前揭 保護令裁定之內容有應完成處遇計畫之義務,竟未遵期在保護令所定期限內完成,欠缺法紀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復於112年間屢因違反保護令案件,而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品行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 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669號 被 告 葛俊佑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葛俊佑與鄭○婷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兩人間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葛俊佑前因對鄭○婷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66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葛俊佑應於裁定生效後一年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48小時,並應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前,前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接受輔導之安排。然被告分別經新北家防中心以附表所示方式通知應完成附表所示之事項,並數次以電話通知,竟接續基於違背本案保護令之犯意,均未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致未依裁定接受處遇計畫,而接續違反新北地院所為之本案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家防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葛俊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66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1份、附表所示函文及收件回執及新北家防中心電話聯繫紀錄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 附表 編號 通知方式 通知內容 送達情形 被告履行狀況 1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6月1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08256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6月27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2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7月13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12176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8月7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家屬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3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10月6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22275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10月14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出席1次、缺席4次 4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12月11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30076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12月14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5 新北家防中心113年2月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33364583號函 通知被告自113年2月19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6 新北家防中心113年4月24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33372497號函 通知被告自113年5月2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出席2次、缺席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