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簡-5058-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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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齊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1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齊得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 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第4行「、現場照片」應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1470號   被   告 賴齊得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齊得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遭吊 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間不詳時間,透過蝦皮購物,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購買偽造之「BPM-2228」車牌2面,並在不詳地點,將該偽造車牌懸掛於已註銷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即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9月16日下午2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為警方查獲,並查扣上開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齊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並有偽造之車牌2面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BPM-2228」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鄭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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