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簡-5088-2024121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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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剛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692號、113年度偵字第2315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剛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捌壹公 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27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盧剛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 院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1.2062公克、驗前淨 重1.0067公克、取樣0.0386公克、驗餘淨重0.9681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27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AA272-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參(見偵查卷第23頁、第2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692號 113年度偵字第23157號 被 告 盧剛祖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盧剛祖前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5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4月8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4月21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之居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23日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為警方拘提,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067公克、驗餘量0.9681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因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剛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188)、本署法警113年4月23日職務報告、本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27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067公克、驗餘量0.968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