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M-113-簡-5117-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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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睿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睿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 零點零捌伍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53公克)」應補充為「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53公克,驗餘淨重0.0842公克)」、同欄一末行「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更正為「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 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暨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53公克,驗餘淨重0.0842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505號   被   告 王睿烽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睿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於上開停止戒治出所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6月18日19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海山捷運站附近公園,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到通緝,而於113年6月19日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前為警方緝獲,並查獲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53公克),復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睿烽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 號:0000000U0606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B08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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