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M-113-簡-5146-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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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祥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73號   被   告 王祥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居新北市○○區○○○路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祥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逾期未驗車 ,致其車牌遭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間某日,在蝦皮購物平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5,000元購買偽造之「BKN-6775」車牌2面後,隨即將該偽造之車牌懸掛於已遭註銷車牌之上開自用小客車上,並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9月17日22時45分許,王祥委請其表弟許子謙駕駛該小客車搭載其下班返家,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查扣上開偽造車牌2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許子謙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BKN-6775」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鈺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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