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簡-5169-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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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雅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偵字523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雅蘭犯竊盜罪,共二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古雅蘭所為,係先後二次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   盜罪。被告所犯二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犯罪之手   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   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   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377號   被   告 古雅蘭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雅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7月20日15時4分許、113年8月12日17時34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辜本元經營之全聯福利中心永和中正店,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4,189元】,得手後離去。嗣辜本元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店內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辜本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雅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辜本元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復有收銀機銷售查詢單2紙、監視器錄影暨翻拍照片2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竊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於偵查中已賠償告訴人4,189元損失,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憑,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陳怡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思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被告於113年7月20日竊取物品 編號 品項 數量 總價 (新臺幣) 1 台畜高崎培根 4 75×4=300 2 美牛肩里肌火片 2 150+143=293 3 澳牛肩里火鍋片 1 129 4 挪威鮭魚丁 1 319 5 冷藏鮭魚去骨 2 300×2=600 6 冷藏鮭魚輪切 1 153 7 植物的優草莓 2 55×2=110 8 產銷空心菜 2 45×2=90 9 DARIYA染髮6褐 1 329 10 566補染膏褐 1 399 11 妮維雅止汗極限 1 189 12 海倫洗髮露控油 1 299 13 老鍋紅蔥肉臊 3 37×3=111 總計 3,321 附表二:被告於113年8月12日竊取物品 編號 品項 數量 總價 (新臺幣) 1 蒜球 2 98×2=196 2 有機水蓮 2 49×2=98 3 產銷空心菜 2 45×2=90 4 美國冷藏牛腱 1 198 5 花魚一夜干 1 108 6 妙管家洗潔精柚 1 79 7 黃金烤肉醬干口 1 99 總計 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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