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3-簡-5181-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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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5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繁連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李承翰」更正為「劉繁連」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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