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簡-5194-2024112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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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德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賈德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叄包(總驗 餘淨重壹點陸叄叄肆公克,含外包裝袋叄只);扣案之玻璃球吸 食器貳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 勒戒,詎仍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毒偵字卷第5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驗餘淨重共計1.6334公克)及玻 璃球吸食器2組,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字卷第9至11、46至47頁),是白色透明結晶3包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玻璃球吸食器2組內殘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本身,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用以包覆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363號 被 告 賈德鄰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賈德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8月21日11時30分許,在其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8月21日14時5分許,在上址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計1.6334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賈德鄰之自白。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 (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46)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上開扣案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劉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