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簡-5236-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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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常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9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常明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5行「基於侵占遺 失物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 失其持有之物,所謂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查,告訴人張毓麟於警詢時證稱:我正要撿掉落行車紀錄(器),發現我的行車紀錄器不見,事後調閱社區監視器及住家,發現有1名男性騎士騎乘重機NLJ-3157號撿走等語,可見告訴人張毓麟並非不知上開行車紀錄器遺落於何地,故應認該行車紀錄器屬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而非遺失物。是核被告田常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圖個人私利,而將 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侵占入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所侵占之物品亦經其交付警方扣押而發還告訴人,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已獲減輕,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參見個人戶籍資料之記載)之智識程度,及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行車紀錄器1個,固屬犯罪所得,惟業經警方扣押並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113年度偵字第49859號偵查卷第1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9859號   被   告 田常明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常明於民國113年6月29日10時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見地上遺有張毓麟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個(廠牌快譯通,型號V93G),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行車紀錄器侵占入己。 二、案經張毓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田常明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毓麟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9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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