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簡-5281-2024112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晏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3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含罪名),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不思自重及尊重他 人,竟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缺乏尊重他人之正確觀念,應值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此前未曾受有刑之宣告之前科素行紀錄、被告之學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227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9月23日10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前,見代號AD000-H113803號之成年女子(姓名詳卷,下稱A女)行經該處,隨即為裸露生殖器而自慰之公然猥褻行為。嗣經A女見狀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檔案後,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路口監視錄影擷取畫面4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 嘉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