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簡-5286-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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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峻豪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UH-2952」號車牌2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445號   被   告 吳峻豪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峻豪前因超速駕駛致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車牌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向不詳之網路賣家,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BUH-2952」號車牌2面,並於民國113年8月間,將上開偽造之車牌以螺絲固定在上開車輛之車牌上,駕駛該車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10月29日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峻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變造車牌2面、查獲照片3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峻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嫌。扣案偽造之「BUH-2952」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江佩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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