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3-簡-5301-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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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胥東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5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胥東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理由部分補充如下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補充論罪的理由:   被告胥東平雖於偵訊中辯以:我有傳送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訊息,但是因為王祥詐騙我錢又失聯,我覺得很生氣才講這些話,我不承認恐嚇云云。然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是該罪之成立,須以使人心生恐懼為目的,而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所表示者須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該當之。是否使人心生畏怖,應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用言語「要你全家陪葬」、「不要不見棺材不掉淚」、「把你們幹掉」、「殺了你跟你家人」等語,依一般日常言語,均係表示要「害死」、「殺死」對方及其家人之意,被告傳送上開言語,顯係表示要加害於告訴人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之意,依社會通念,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危害安全感。又告訴人王祥於警詢中稱:我接到LINE的電話對方說錢的事情要不要處理,否則將殺了我及我新竹的老家要我家人處理,不處理將再殺我的家人,我感到非常畏懼等語;復於偵訊中稱:看到這些涉嫌恐嚇的訊息我沒有回覆,因為我會害怕等語(見113年度偵字第39591號偵查卷第7頁反面、第16頁反面)。此足證被告上開加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惡害告知,顯已使告訴人心生畏怖無訛。再被告為具備通常智識之人,對於「要你全家陪葬」、「不要不見棺材不掉淚」、「把你們幹掉」、「殺了你跟你家人」等語均係屬足以使人畏懼之加害於身體之言論,本無不知之理,更參以被告自陳其傳送上述訊息之係因告訴人詐騙其金錢又失聯,堪認被告欲藉由上述加害於生命、身體之惡害告知訊息,對告訴人造成心理壓力,迫使告訴人積極償債,則被告主觀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亦堪認定。是被告上開所辯云云,顯不足採。 三、本院審酌被告胥東平未能以和平、理性、合法之手段解決其 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糾紛,竟出言恫嚇告訴人,所為實不可取;且被告犯後否認其有恐嚇之主觀犯意,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其於警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考量其犯罪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粘郁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981號   被   告 胥東平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胥東平與王祥為朋友關係,緣雙方有債務糾紛,胥東平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至10月間,在不詳地點,數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向王祥恫稱「我在社會不是混假的,我新竹那邊的兄弟已經都準備好了,就等我的電話而已」、「我大不了錢不要了要你全家陪葬」、「你還有個兒子,別逼我抓狂,不要不見棺材不掉淚」、「想著越想越氣真想把你們幹掉」、「錢的問題要不要處理否則殺了你跟你家人」等訊息,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王祥,致王祥在其新北市蘆洲區住所內見聞上開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王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胥東平固坦承有傳送上開言論與告訴人王祥,然矢 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只是講氣話,沒有恐嚇之主觀犯意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王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綦詳,並有告訴人提出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粘郁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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