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簡-5349-202412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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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兆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0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兆君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徐兆君 與告訴人陳勻暄為前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渠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於告訴人故意為本案侵入住宅之犯罪行為,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暴力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緣由、手 段、其行為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