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簡-5358-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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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毓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甲○○明知法院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漠視 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保護之作用,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保護令情節、所生危害,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佩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321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錢韻安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錢韻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56號裁定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令其不得對錢韻安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錢韻安為騷擾行為,且甲○○亦已知悉該通常保護令內容。詎甲○○於前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基於違反該保護令之犯意,未經錢韻安同意,於113年6月13日20時18分許,擅自進入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錢韻安住處陽台內欲與錢韻安對話,經錢韻安之父錢光宇上前制止要求其離開,仍執意滯留於陽台內,以此方式對錢韻安為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所涉侵入住宅罪嫌部分,業經撤回告訴)。適錢韻安於屋內報警處理,經警到場逮捕甲○○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於上開時間,進入錢韻安住處陽台內欲找錢韻安談話,遭錢韻安父親制止,並報警處理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錢韻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未經伊同意擅自進入伊住處陽台,及伊及伊父均已告知被告不願與其談話,被告仍不願離開,伊因而感覺嚇到等事實。 3 證人錢光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未經伊同意擅自進入伊住處陽台,及伊已請被告離開,被告仍不願離開等事實。 4 警員密錄器影像截圖及被害人蒐證照片共3張、被告與被害人對話截圖1張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進入錢韻安住處陽台之事實。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5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依本案保護令裁定內容不得再對錢韻安為騷擾行為,及被告於113年4月24日經警致電告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規定,而 犯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江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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