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M-113-簡-5365-2024121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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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飛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毒偵字第37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飛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防汛閘門1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飛龍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0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上開判決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構成累犯的前案同樣也是竊盜罪,並且在入監執行完畢後沒多久,就再犯罪質相同的本案,足見被告未能從前案執行中獲取教訓,刑罰之感應力薄弱,本案也沒有必須量處最低刑度否則有過苛之情況,故應該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因為一時貪念,未能 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恣意竊取放在人行道上的防汛閘門,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歸還所竊取之物品,以及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除了前開構成累犯的前科外,還有其他竊盜案件、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現正在監服刑中,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未扣案之防汛閘門1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能合法歸 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410號 被 告 張飛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飛龍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 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3月22日14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越堤道時,見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下稱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所有之防汛閘門1扇(價值新臺幣4萬元)放在該處人行道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加以竊取,得手後拜託不知情之徐德華(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將防汛閘門搬上其機車後方附掛之三輪車上,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因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委外之保全人員蔡啟原發現防汛閘門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飛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蔡啟原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10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有 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係再犯相同性質之竊盜案件,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