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簡-5410-2024121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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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 年度毒偵字第3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俊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二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八一 六八公克,含外包裝袋共二只)及玻璃球吸食器一組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朱俊翰前有多次觸犯施用 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情形,且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犯行由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除毒癮並漠視法令禁制,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勉可,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以及其素行實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917 號卷第12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共2 包(驗餘淨重合計0.8168公克)及 玻璃球吸食器1 組,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 年5 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毒偵字第3248號卷第5 頁),是前述白色透明結晶共2 包同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而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殘存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本身,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主文第2 項宣告沒收銷燬。而用以包覆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共2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248號 被 告 朱俊翰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5 樓(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俊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4月23日中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宿舍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13時10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8168公克)、吸食器1組,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朱俊翰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69195)、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1組、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劉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