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簡-5426-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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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業禾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與告訴人A女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於A女已明 確表示不願複合之意後,仍不顧A女之意願及感受,恣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不堪其擾,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偵訊時即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造成之危害、與A女未成立調(和)解、無類似前科紀錄、智識程度正常及非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佩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琮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414號   被   告 甲○○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AD000-K113061之成年女子(下稱A女)前為同居 男女朋友關係,詎甲○○因A女突然提出分手而心生不滿,明知A女提出分手後將其聯絡方式封鎖即已明確表示拒絕與其繼續聯繫或複合之意思,仍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113年5月29日間,基於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接續以如附表所示之電話、網際網路等方式,反覆、持續對A女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干擾及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貶抑言語等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有以「呂麗卿」、「王昶安」等假帳號傳訊予A女、以A女照片創設暱稱為「王○安」之臉書帳號及以未顯示來電門號騷擾A女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與暱稱「呂麗卿」、「王昶安」、「謝銘輝」、「陳小彬」之IG對話紀錄、與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傳訊紀錄截圖、手機未接來電紀錄截圖、暱稱「王○安」(完整暱稱詳卷)之臉書帳號個人介紹截圖各1份 佐證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騷擾A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嫌。被告自113年3月13日起至113年5月29日間,基於單一目的,持續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為騷擾告訴人,應認係集合犯,請論以一罪。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行為,亦涉犯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然查,A女於偵查中證稱其工作地點確實在龍○酒店,但伊不想讓人知道伊在該處上班等語,可認被告於該臉書帳號工作欄位填載之內容並無與事實不符之情,又個人工作地點屬公領域事務,非純屬私德事項,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不罰之行為,惟此部分與上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同一事實之想像競合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江佩蓉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內容 1 113年3月13日19時54分許 以暱稱「呂麗卿」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只是我現在越想越不爽而已!你以為這樣封鎖逃避怎樣的就可以解決問題嗎...我只是覺得你在玩火而已...我只能告訴你台灣很小的!我要不要找你而已!但是我覺得沒意義!...你這樣只是在把事情複雜化把事情搞大而已...羅東沒有很遠的!不要把事情搞得複雜」 2 113年3月14日2時13分許 以暱稱「王昶安」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反正我跟你講你就是在玩火!事情這樣處理對你沒有比較好如果要搬看你要不要羅東的家一次搬好了!」 3 113年3月14日20時45分許 以暱稱「呂麗卿」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當作沒看?到,你不覺得你這樣很過分嗎,一而再再而三的這樣搞我,你是再過情人節喔,我真的給你機會回我訊息不然真的會很嚴重,自己賴我」 4 113年3月14日前不詳時間 以A女照片創設暱稱「王○安」之臉書帳號 於帳號自我介紹內稱:「歡迎來找我喝酒!但是我的生活圈可能有點亂喔!...」,並於職業欄位填載「龍○酒店員工」等有害A女名譽之內容。 5 113年3月15日10時1分許至23時57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及撥打語音通話予A女 「這是我給你講清楚的最後一次機會!我沒要跟你複合也沒有要找你!你自己也要清楚我要找你很簡單!而不是你搬家做這些小動作我就找不到你了!我們的事情我們自己處理就好!真的不要牽扯到別人!事情真的會很難看!...也知道你家在哪裡!我也知道你媽上班的地方!但是我一樣會去找蕭○○,我連他車牌都有了,我知道你在他那裡。」、「你再封鎖我最後一次你一定會很慘」、「我他媽的去開槍了」等44個訊息及兩次語音通話(未接) 6 113年3月16日0時23分許至23時49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及撥打語音、視訊通話予A女 「講真的啦!你有沒有在他那裡?他不用作賊心虛啦!操」、「你不講清楚我這輩子跟著你,你結婚我就去亂,試看看」、傳送暱稱「陳昶輝」發表內容為「姦夫淫婦該出來面對了吧!到處騙東騙西的!」之貼文截圖、1次視訊通話(未接)、1次語音通話(未接) 7 113年3月16日18時23分許、22時49分許 以暱稱「謝銘暉」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你他媽的出門注意安全耶,要注意紅燈喔!垃圾,機會給過你了」、「你會不會太瞎了啊,你不講清楚我就這輩子跟著你,你就都不要結婚,你結婚我就去亂,試試看吧」 8 113年3月17日0時17分許、14時4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及撥打語音通話予A女 「加油喔,給你紅」、傳送暱稱「陳昶輝」於「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2社」社團內發文稱「姦夫淫婦該出來面對了吧!有女朋友還要睡人家女朋友你是垃圾嗎?此人萬華人!女的只會偷吃騙東騙西的!只要你對他好一點就可以跟他有曖昧!他還會把你帶回家睡喔!女的是酒店小姐(台北的喔)」之貼文截圖,及語音通話1次(未接)。 9 113年3月17日13時58分許、18時55分許 以暱稱「謝銘暉」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傳送上開暱稱「陳昶輝」於「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2社」社團內發文之截圖、「謝謝你讓我看清」 10 113年3月18日17時52分許、18時27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繼續搞封鎖吧」、傳送上開暱稱「陳昶輝」於「全台欠錢騙洨騙鼻黑名單2社」社團內發文之截圖 11 113年3月20日12時39分許至13時38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及撥打語音通話予A女 「我真的很無言,你一定要把局面搞成這樣嗎」、「你要害死多少人?你睡得著嗎」及語音通話1次(未接) 12 113年3月20日16時13分許 以暱稱「謝銘暉」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唉,我真的是很不甘心 13 113年3月31日5時35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不要找那個張小全來吃嘴啦,真的」 14 113年4月1日18時42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及撥打語音通話予A女 「是要不要好好談」及語音通話1次(未接) 15 113年4月6日23時47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請問一下你到底要我怎麼做,你說,我直接都配合?」 16 113年4月8日5時18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我不知道你現在過的怎麼樣!但是我知道妳一定過的比我好」 17 113年4月11日0時4分許、0時20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加油喔,明年的這個月!來給我上香啊」、「謝謝你耶,把我搞成這樣」 18 113年4月12日4時47分許 以暱稱「陳小彬」之IG帳號傳送訊息予A女 「我想到了!4/12那天就有人在你家了!就是躲在你房間旁邊!我沒有走進去而已!我突然想到你很緊張」 19 113年5月14日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A女門號(門號詳卷) 撥打A女門號13次 20 113年5月28日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A女門號 撥打A女門號10次 21 113年5月28日20時1分許 透過友人傳送簡訊予A女 「他說他要自殺,要我傳話給妳...小葉說他希望妳可以打給他,然後好好跟他溝通,這樣就沒什麼遺憾這樣...」 22 113年5月29日 以未顯示號碼撥打A女門號 撥打A女門號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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