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簡-5481-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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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1129號、113年度偵字第38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文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冠軍e能卵納豆洗選蛋(10入)、麥維他黑朱古 力消化餅(300g)及綜合日式火鍋料(300g)各壹盒、長條型滿餡麵 包壹個、光泉豆漿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已屢犯竊盜案件,而經起訴或法院判處徒刑、罰金刑在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端,暨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高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待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告迄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129號                       偵字第38944號   被   告 陳柏文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國 113年5月10日20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聯板橋江寧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徐弘治所管領,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54元之陳列販售之冠軍e能卵納豆洗選蛋(10入)、麥維他黑朱古力消化餅(300g)及綜合日式火鍋料(300g),得手後將前揭商品藏於衣服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二)又於同年5月29日9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板橋立都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由黃萱儀所管領之長條型滿餡麵包1個、光泉豆漿1瓶(合計70元),得手後將前揭商品藏於衣服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二、案經徐弘治、黃萱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陳玫君、黃萱儀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截圖2份、全聯實業(股)公司板橋江寧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柏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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