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3-簡-5497-2025020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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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品翔 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56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品翔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1 行「經派駐」前應補充「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入營」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周品翔為替代役役男,本應遵守所屬單位之命令 及相關管理規範,忠實履行其服兵役之憲法上義務,竟無故擅離替代役職役逾7日,影響國家役政管理,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國家役政管理所生之危害,及其前無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大學肄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6997號 被 告 周品翔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四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品翔為新北市政府113年第W258梯次替代役役男,經派駐 在新北市政府土城區衛生所服役,明知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竟基於擅離職役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未經同意無故擅離職役,累計日數已逾7日。 二、案經新北市土城區衛生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品翔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一)新北市土城區衛生所113年10月24日新北土衛字第113634479 6號檢附之役籍表、替代役徵集令、新北市土城區衛生所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個人勤惰明細查詢、刷卡資料、新北市土城區衛生所周品翔替代役男LINE及電聯紀錄、報請核定因案停役人員名冊。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 累計逾7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