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簡-5508-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怡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怡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陸包(純質淨重陸點玖玖貳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之K盤壹個及K卡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至第3行「純值淨重」應更正為「純質淨重」;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應更正為「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理應深知無故持有毒品為法所禁止之 行為,竟仍為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純質淨重6.992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K盤1個及K卡1片,係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872號   被   告 趙怡安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怡安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6日1時許,在臺北市林森北路之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6月18日23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悅他汽車旅館307號房內為警臨檢,並經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6包(毛重10.588公克、淨重9.2412公克、純質淨重6.992公克)及含有愷他命成分之K盤(含K卡1張)1組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怡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18,受採尿者姓名:趙怡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檢體編號:0000000U051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3年9月15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92546號函暨所附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AA71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第AA714-Q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上開扣案愷他命6包及含有愷他命成分之K盤1個、K卡1片,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