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M-113-簡-5590-2025021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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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0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現場及 遭竊商品照片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陳明志雖已年逾半百,但並非毫無謀生能力, 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鉅、其於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劉奇耘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及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自應在各次竊盜犯行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 陳明志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萬歲牌元氣什穀堅果飲–杏仁堅果配方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 陳明志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馬玉山黑芝麻紫米堅果飲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 陳明志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多上補活動機能配方(800g)壹罐、麥維他輕怡消化餅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 陳明志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花捲壽司壹盒、胡椒餅(85g)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所示犯行 陳明志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多好入睡高鈣機能奶粉(750g)壹罐、花捲壽司壹盒、日式海老茶碗蒸參碗、義美紅豆湯圓(200g)壹盒、台糖紅五寶(30g*15包)壹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282號 被 告 陳明志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8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志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所示時間,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大潤發賣場中和店」,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879元),得手後將物品放入其隨身攜帶之黑色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嗣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賣場人員察覺陳明志行為有異,攔阻陳明志並報警處理,後續經調閱監視器影像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奇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志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劉奇耘於警詢時之指訴及相符,並有賣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上開賣場之失竊商品於各該遭竊期日之清查彙整一覽表及失竊商品價格明細表等書證資料在卷可資。據此,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綜據上述,被告所涉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數罪併罰。另被告竊盜犯罪所得部分,請依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竊取之物(幣別:新臺幣) 1 112年11月18日18時30分許 萬歲牌元氣什穀堅果飲–杏仁堅果配方(價值共97元) 2 112年11月25日18時51分許 馬玉山黑芝麻紫米堅果飲(價值共99元) 3 112年11月30日18時50分許 1.三多上補活動機能配方 800g/ 罐(價值共599元) 2.麥維他輕怡消化餅(價值共79元) 4 112年12月7日19時17分許 1.花捲壽司(價值共109元) 2.胡椒餅 85g 二個(價值共64元) 5 112年12月13日16時16分許 1.三多好入睡高鈣機能奶粉 750g(價值共449元) 2.花捲壽司(價值共109元) 3.日式海老茶碗蒸*3(價值共126元) 4.義美紅豆湯圓 200g(價值共39元) 5.台糖紅五寶 30g*15包/袋(價值共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