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3-簡-5618-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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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8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 「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阻礙告訴人追償債權,逕自處分其財產,所為 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526號   被   告 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前配偶乙○○間因離婚暨請求扶養費事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家調字第1650號案件達成訴訟上調解,甲○○應依調解條件按月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詎甲○○於全案確定後,並未確實依約履行,經乙○○於113年1月10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後,甲○○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乙○○債權,於113年2月6日以買賣為名義,將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移轉登記與超悅企業社所有,致乙○○追償無著。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指訴。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字第1650號調解筆錄。 (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6號執行命令。 (五)告訴人於113年1月3日所查報之上開自用小貨車仍為被告 所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上開自用小貨車嗣於113年2月6日經移轉登記與超悅企業 社所有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6號債權 憑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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