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簡-5646-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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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奕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3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奕霖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壹 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156號   被   告 宋奕霖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奕霖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毀損,竟基於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許購買偽造之「NEB-1761」車牌1面,並於113年7月起將之懸掛在其所有之重型機車,並騎乘該機車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警方偵辦另案被告偽造文書犯行而查得上開犯行,於113年9月23日14時59分許在宋奕霖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住處前扣得上開偽造車牌1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宋奕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宋奕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 (四)被告與賣家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五)車輛詳細報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NEB-1761」車牌1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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