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簡-5662-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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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正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3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正惟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 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談玉玲」,應更正為「談玉鈴」 。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所載「公示送達公告」,應補充 為「公示送達公告暨照片」。 二、本院審酌被告邱正惟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本即有為徵兵處理 、配合國家徵兵檢查之義務,竟於受通知後,仍未能完成徵兵檢查,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對國家徵兵順暢及兵役管理已生危害,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國家兵役制度之程度,及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粘郁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3772號   被   告 邱正惟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邱正惟明知其係役齡男子,依法應接受徵兵檢查,經新北市 板橋區公所以113年5月24日新北板役字第1132037870號函通知邱正惟應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接受徵兵檢查,且板橋區公所承辦人高瑨陽於113年3月5日至113年6月27日間,數次以簡訊、電話通知邱正惟、邱正惟之母談玉玲(即徵處通報人)上開徵兵檢查事宜,是邱正惟知悉徵兵檢查之事,詎其於113年6月28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犯意,未按時前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接受徵兵檢查,致無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正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收到通知 ,也沒人跟我說要去檢查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新北市板橋區89年次役男邱正惟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兵籍資料查詢、通報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查詢、役男基本資料變更、役男役政註記資料維護、113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3年5月24日新北板役字第1132037870號函、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113年7月23日新北板役字第1132048882號函、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3年7月30日新北醫社醫字第1133489031號函、簡訊通知擷取照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當庭翻拍被告之手機簡訊照片等件在卷足憑,足認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 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無故不到徵兵檢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粘郁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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