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M-113-簡-5687-2025031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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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向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8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向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玖參公克,含包 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淨重0.0576公克)」,補充為「 (淨重0.0576公克、驗餘淨重0.0293公克)」。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更正為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送驗呈大麻類陰性)」。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另補充證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 真實姓名對照表、現場蒐證暨扣押物照片各1份、扣案之上開大麻1包」。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 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品行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及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再參酌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持有之毒品有販賣、轉讓他人而助長毒品流通或滋生其他犯罪之情形,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之菸草1包,經鑑驗結果,確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驗餘淨重0.0293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因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8575號 被 告 林向樺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宜蘭○○○○○○○○○)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另案於法務部○○○○○○○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向樺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前不詳時間,在宜蘭縣某處,向年籍不詳之人,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月10日21時38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安邦街與連勝街口,因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0576公克),方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向樺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等分別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於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057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