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3-簡-5776-20250303-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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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5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2 月1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18日」之記載,年度記載有誤,顯係「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