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3-簡-5841-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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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宜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9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宜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葉淑娟」署押共玖枚(含簽名伍枚、指印肆 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葉宜君前因另涉詐欺等案件遭通緝,詎其為圖掩飾其另案通 緝之身分,竟於民國113年4月24日21時5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查訪治安顧慮場所而於該址查扣若干毒品時,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冒用其胞姊「葉淑娟」之身分,向員警表示其為葉淑娟本人,而於同日23時53分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內,冒用「葉淑娟」之名義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文件上偽造「葉淑娟」之簽名及指印,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文件,足以表彰同意接受警方採尿之特定意思,葉宜君於簽署完上開文件後並交付承辦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葉淑娟本人及警察、司法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宜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 人即被害人葉淑娟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4月25日上午1時12分調查筆錄、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文件上偽簽「葉淑娟」署名及按捺指印 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已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餘如於附表編號1、3所示文件上偽簽「葉淑娟」之簽名及按捺指印之所為,僅係作為受詢問人及受檢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製作文書或為意思表示之意,故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件上偽簽及按捺指印之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尚有誤會)。  ㈡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各文件上,多次偽簽「葉淑娟 」姓名、按捺指印之舉動,係於同一刑事案件中,欲達同一規避通緝刑責目的之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又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㈢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掩飾另案通緝身分 ,冒用其胞姐名義接受員警調查,造成無辜親人訟累及偵查犯罪機關對於犯罪追訴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葉淑娟」署押共9枚(含簽名5枚、指印 4枚),均係被告所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業據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警員收執,已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或位置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卷頁出處 署押性質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4月25日上午1時12分調查筆錄 應告知事項欄 「葉淑娟」簽名1枚 「葉淑娟」指印1枚 偵卷第7頁 偽造署押 受詢問人欄 「葉淑娟」簽名1枚 「葉淑娟」指印1枚 偵卷第10頁 偽造署押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本人欄 「葉淑娟」簽名1枚 偵卷第19頁 偽造私文書 受採尿人欄 「葉淑娟」簽名1枚 「葉淑娟」指印1枚 偵卷第37頁 3 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受檢人(簽名捺印)欄 「葉淑娟」簽名1枚 「葉淑娟」指印1枚 偵卷第39頁 偽造署押 總計 偽造「葉淑娟」簽名5枚、指印4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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