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3-簡-5851-202501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1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偉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之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將附件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㈡所載之「證人即告訴人侯秋龍於警詢之供訴」,更正為「被害人侯秋龍於警詢時之指訴」。 二、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性質上係屬刑罰加重事實(準犯罪構 成事實),除與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不同,無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之適用外,亦與起訴效力及於與該犯罪事實相關之法律效果(諸如沒收、保安處分等)有別,自應由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加以記載,法院始得就累犯加重事項予以審究,方符合控訴原則。經查,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並無記載被告張偉翔構成累犯之事實,依上揭說明,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事實,既未經檢察官控訴,本院自無從審究是否構成累犯,乃至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及其餘前科紀錄等素行資料,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科刑審酌事項,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任意竊取被害人侯秋龍停放路旁之普通重型機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害人遭竊之財產為機車1臺,實具相當財產價值,犯罪所生之損害非輕;併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前已有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9年間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之素行(見本院卷〈法院前案紀錄表〉),暨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47889號卷第7頁,本院卷〈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關於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上開機車,固屬其違法行為所得,惟前開機車業經被害人具領而發還(見偵47889號卷第37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已生排除沒收之效力,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得上訴(20日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1775號 被 告 張偉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偉翔於民國113年8月2日6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前,見侯秋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廠牌光陽、出廠日期2007年4月、車身顏色為白色之普通重型機車1臺(下稱本案機車),停放於路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轉動插在本案機車電門之鑰匙,發動本案機車後騎乘逃離現場,以此竊取本案機車得手。嗣侯秋龍察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張偉翔,並扣得本案機車(已發還侯秋龍),而悉上情。 二、案經侯秋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偉翔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侯秋龍於警詢之供訴。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 (四)被告騎乘本案機車行經路線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及被告 、本案機車於查獲後之外觀照片。 (五)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查詢清單,及與被告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山葉、出廠日期2014年7月、顏色黑、深灰)同款之機車之外觀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案機車 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侯秋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