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3-簡-916-20241203-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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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91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江愇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4 月 25日第一審判決(113 年度簡字第91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6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並於簡易程序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第455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1 編總則第6 章有 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 有明文。而送達方式如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住居所 送達)、第137 條(補充送達)、第138 條(寄存送達)等 方式送達時,如被告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仍有不明者,則法院 自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民事訴訟 法第149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愇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 月25日以113 年度簡字第916 號刑 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後,該判決書於113 年5 月3 日以郵寄送達被告之住所地(戶籍地址)新北市○○區○ ○路00號21樓之2 及當時居所地新北市○○區○○路000 號,均因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退回,有送達證書在卷為證 。 (二)復經遍查全卷,亦查無被告當時之其他住居所,則被告之 送達處所顯然不明,故本院乃於113 年5 月8 日依法對被 告公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 項規定,自最後公 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並於113 年7 月2 日因上訴期 間屆滿而確定,此有本院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等件附卷可 佐。 (三)而被告係於113 年8 月16日因另案羈押在法務部○○○○ ○○○○,於113 年11月26日出所,有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參。 四、是被告遲至113 年10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法務部○○○ ○○○○○收狀章戳之上訴狀在卷可按),已逾越上訴期間 ,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 婉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