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聲更一-27-20241210-1

字號

聲更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有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2029號),前經本院裁定 (113 年度聲字第2798號),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113 年 度抗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有謙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有謙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 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查被告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被告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 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被告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暨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表達之意見,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就其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因不得易科罰金,故與附表編號五、六所示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婉 庭 附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八月 犯罪日期 111 年9 月13日 111 年6 月25日 111 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6748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119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緝字第22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 年度審易字第2243號 112 年度審易字第 506 號 112 年度審易字第 1375號 判決日期 112 年2 月24日 112 年8 月3 日 112 年8 月9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 年度審易字第 2243號 112 年度審易字第 506 號 112 年度審易字第 13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 年4 月7 日 112 年11月29日 112 年9 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57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553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2467 號 編號 四 五 六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經原判決合併應執行徒刑一年二月 經原判決合併應執行徒刑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1 年9 月18日 111 年9 月25日 112 年1 月29日 112 年1 月9 日 112 年2 月13日 112 年1 月9 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 年度偵緝字第2707、2708、2709、2710、27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 年度審訴字第937 號 判決日期 112 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 年度審訴字第937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2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 2225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