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聲自-138-20241213-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李錦彬 代 理 人 李曉薔律師 被 告 歐思佑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察署民國113年8月23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8257號駁回聲請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3166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李錦彬(下稱聲請人)以被告歐思佑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1668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於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825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本件駁回再議處分)。又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於113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之指定送達處所,並由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李曉薔律師代為收受,而生送達效力等情,有臺高檢送達證書1份(見臺高檢113年度上聲議字第8257號卷第16頁)在卷可查,聲請人復於113年9月13日委請李曉薔律師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卷附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首頁之本院收狀戳及其附件刑事委任狀1份可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聲請程序於法核無不合,此先敘明。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 所載。 三、按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為准否提起自訴之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即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再者,法院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時,案件即進入審判程序,顯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即提起公訴之情形,即案件已跨越起訴門檻,始應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倘案件尚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准許提起自訴,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並無如再議制度得為發回由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之。 四、經查: ㈠、聲請人於新北地檢署偵查中告訴稱:被告前於111年11月間, 透過網路聯繫擔任牧師之聲請人,請求聲請人協助驅趕附身之污鬼。嗣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寄件人名稱「Ou Szu-Yu」○○○○○○○「u010000000mail.com」)寄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與附表所示之收件人(單位),而以不實文字誹謗及侮辱聲請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㈡、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所涉本案罪名嫌疑不 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略以:告訴意旨雖稱被告於如附表之電子郵件中反覆質疑聲請人使用之驅鬼儀式有效性致聲請人名譽受損等情,然衡以宗教與信仰本係源於對鬼神之崇拜與生死之敬畏,本即有超越理性科學之特徵,既無法引以尋常知識經驗加以判斷,更難依現有之科學技術檢驗證明,則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事涉宗教儀式之有效性,實難以客觀之科學方法予以檢驗證明,已不宜強令被告舉出其主張確實存在之所依,實難認被告有何妨害名譽犯行。況且,本案係屬公益事項而非僅涉私德,亦係可受公評之事,聲請人並不否認曾為被告舉行驅鬼儀式、於youtube影片中提及嬰兒及墮胎等情,並參酌被告提出之卷附「跟趕鬼牧師接觸的後果文章」(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發查字第1204號卷宗第23頁以下)一文中檢附之個人照片、論壇留言截圖等資料,可知確有其他體驗人士發表接受該儀式之負面評論、被告本人因該儀式身體有異狀等情,足證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並非全然無因、亦非毫無所本,而屬被告對接受聲請人宗教儀式服務之「意見表達」之主觀意見、評論及批判言論,尚難認逾「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自難以刑法之誹謗罪責相繩等語。 ㈢、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高檢檢察長駁回再議,其理由 略以:被告確實於如附表之電子郵件中反覆質疑聲請人使用之驅鬼儀式有效性而寄發相關人(單位),被告係欲將經歷之脈絡分享其親身經驗,或其主觀意見所為之價值判斷,並非意在毀損聲請人名譽,仍難僅憑聲請人一方之主觀感受,片面擷取過程中之某特定用詞遣字放大檢視,而認被告主觀上必然具有侮辱聲請人人格或妨害名譽之意。又被告所述「李錦彬自創趕鬼及測試方法是非常危險」、「李錦彬的教導這不是福音,不是真理,而是恐慌」、「這個自我驅趕一輩子的說法終究是個騙局,也證明李錦彬本人不用負責任」、「李錦彬的自創趕鬼和書很危險」與「放鬼牧師」…等語,並陳稱係分享自身經驗等情,因難以客觀之科學方法予以檢驗證明,不宜強令被告舉出其主張確實存在之所依為之,堪信其冒犯及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尚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難認應以刑罰相繩等語。 ㈣、本件聲請人原告訴意旨,業據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詳予偵查, 並以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論述其理由甚詳,復經臺高檢檢察長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今聲請人仍認被告涉有前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1668號、臺高檢113年度上聲議字第8257號等偵查卷宗審查後,除引用本件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所載之理由而不再贅述外,另補充理由如下: ⒈聲請人固提出告證8即被告於112年7月15日之信件,並指訴被 告表示聲請人係「放鬼牧師」,應屬侮辱行為云云。然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準此,如就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同為與上開誹謗事件具有語意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仍應就其言論整體為評價,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而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經查,觀諸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之郵件內容(按即告證8),係被告於該信件中表示其稱呼聲請人為放鬼牧師之經歷、緣由,其中被告所指「我稱他放鬼牧師李錦彬牧師在他一般的著作都很正常地推崇神,然而講到趕鬼,他的方法卻是無法用聖經來解釋趕鬼方法跟狀況…」、「放鬼牧師李錦彬教人如何進行自我測試」、「放鬼牧師李錦彬教如如何進行自我驅趕」等文句,依其語意之前後脈絡,係就聲請人有從事測試或驅趕鬼附(污鬼)等宗教行為之具體描述,並非以抽象之貶抑用語加以辱罵,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庸另論公然侮辱罪,是聲請人前揭指訴被告所為係屬侮辱一節,尚有誤會。 ⒉再者,聲請人並不否認曾為被告舉行驅鬼儀式、於youtube影 片中提及嬰兒及墮胎等情,並參酌被告提出之卷附「跟趕鬼牧師接觸的後果文章」(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發查字第1204號卷宗第23頁以下)一文中檢附之個人照片、論壇留言截圖等資料,可知確有其他體驗人士發表接受該儀式之負面評論、被告本人因該儀式身體有異狀等情,足證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信件內容並非全然無因、亦非毫無所本等節,業據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在卷。從而,聲請人指訴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被告信件所指摘、傳述之內容,其中關於聲請人有為人舉行驅鬼儀式、於網路媒體談論嬰兒、墮胎部分,大致合乎事實,並非被告憑空虛捏杜撰之詞,被告發表傳述上開言論,即非全無所本,縱然被告信件內容中所提「在其他一般大眾談嬰靈的節目他又會說,人死後會變成鬼,甚至說嬰兒是物質,所以殺死無妨」等部分,與聲請人自行提出告證11之譯文內容未盡相符,仍與純屬虛構、任意編造之言論有間,能否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傳述不實言論,尚非無疑。 ⒊又聲請人自述其從聖經研究辨別諸靈、靈界多年,期間並幫 助超過1千多位被鬼附之求助者等語,並有出版「靈界透視」、「揭露靈界存在的證據」等著作(參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第21頁以下及聲證1、2),是聲請人從事所謂驅鬼之宗教活動,應係社會公共事務而非不可受公評之事,倘確有被告所指疑慮,將影響此類宗教活動之健全運作,並損及信眾之權益,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認為伊體驗到的事情,涉及公益性,伊並非用不實依據去批評聲請人,伊也沒有要罵聲請人,伊提到放鬼牧師,想要警醒其他人放鬼跟驅鬼是一體兩面的事情等語(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239號卷第12頁),可徵被告傳述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信件內容存有表示自身強烈不認同聲請人進行此類宗教活動及警醒其他信眾等目的,並非惡意而純為損害聲請人之名譽,是被告針對上開可受公評之事實而依個人主觀價值判斷表達「放鬼牧師」等意見,其用語雖尖銳而負面,然本諸憲法對於言論自由機制之高度保障,仍難認其上開意見之表達已逾越合理必要之範圍,自未達於應以刑罰相繩之程度。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所為原不起訴處分、臺 高檢檢察長所為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所憑據之理由,均有卷內各項訴訟資料可稽,並未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又本院以偵查中現存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犯罪嫌疑已達准予提起自訴之條件。故本案聲請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郵件內容 收件人(單位) 涉案法條 0 112年4月7日 (1)郵件名「致草屯聖教會、各聖教會及中華民國辨識諸靈協會會員的一封信」:「李錦彬自創趕鬼及測試方法是非常危險的」、「透過這些自創方法其實把污靈引進了身體,所以才會有這些異象」、「李錦彬的教導這不是福音、不是真理,而是恐慌。」、「現在所有的跡象都表示驅趕過後,鬼靈是”真的”住在我的身體裡了」、「不要像我沒被告知,被騙了上刑台」、「他的驅鬼方式是由疑慮、問題、是很危險的」、「這個自我驅趕一輩子的說法終究是個騙局,也證明李錦彬本人不用負責任(難怪網路上也有說他是騙子牧師撒旦爪牙,也許跟我一樣是受害者)」、「他咒詛他人身體有更多的鬼進入」、「李錦彬不否認與靈界交會會引來死亡,還跟我推廣他的邪說-全命靈界」、「李錦彬沒有否認放鬼、沒有想要幫助,只說我通靈了」等語。 (2)郵件名「驅鬼的危險後果 事情的來龍去脈」:「找了李錦彬做驅趕,引污靈入住身體」、「李錦彬的方式絕對不符合聖經,是用碟仙筆仙的方式來騙人」、「讓我的身體招來更多的東西來嚇我。」、「我相信李錦彬在傳統福音派的傘下,行邪術」、「2019年李錦彬來台中聖教會的時候,有20多個靈恩派的人給驅趕過,嘴巴都吐沫。據說他們現在都離開草屯聖教會,因為不喜歡這驅趕的方式。龐師母也沒有負責任地繼續追蹤他們的狀況」、「當他(指李錦彬)引導人把污靈趕進身體裡了」、「最終他(指李錦彬)只希望更多人受騙上當」、「我知道他(指李錦彬)是引鬼進入人身的那個人」等語。 台灣聖教會向上教會董志中牧師之電子郵件信箱 「dcc570000000mail.com」 誹謗 0 112年4月13日 郵件名「李錦彬的自創趕鬼法和書很危險」:「這封信和附件是想要表示出版李錦彬的書籍(例如:鬼附的八大特徵)對大眾是很危險的,能否請您下架他的書籍或是附上警告不可在家依照他的書籍或圖片的指示自行驅趕」、「我自己在網路上被他驅趕後經歷過極大的恐慌,現在仍深受困擾,不知如何解決。由於我希望其他人不要再經歷我所經歷的,尤其我已經誤入陷阱了」、「李錦彬的趕鬼法是很容易讓人過度恐慌甚至自殺的,因為被驅趕者(自我驅趕法)所經歷的一切,會引起極大的創傷。」、「除了我自己之外,兩個禮拜前才發生一個新的受害者求救,她遵照李錦彬的指示在家進行污鬼測試和自我貫穿驅趕法而突然失憶、忘了自己、感到極度恐慌上網求助。」、「李知道他的方法很不安全的」、「……都是驅趕後才有的現象,很困擾、很令人害怕。這些現象表示這自創的趕鬼法真的不安全。這真的是一個人的人生!不趕都沒事,趕了狀況百出」、「很難相信這21世紀還存在這樣的邪術,更有人利用邪說穿鑿附會-例如說方言就是鬼附等等和危險的趕鬼法去誘拐任何人去引靈上身,一定會再有心思單純的人上當的…他也會利用人身體的正常現象說成鬼附現象,以誘拐人去做測試和驅趕。」等語。 臺灣之校園出版社 (est0000000pus.org.tw)、麥子工作 (wheat.un0000000il.com)、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主日學協會 (0000000a.org.tw)等出版社 誹謗 0 112年7月15日 (1)郵件名「教授/牧師您好,我要請您讀我的故事,並--也請您用您的聖經知識去看李牧師的教導是否異端、趕鬼法安全嗎?」:「我稱他放鬼牧師李錦彬牧師在他一般的著作都很正常地推崇神,然而講到趕鬼,他的方法卻是無法用聖經來解釋趕鬼方法跟狀況,因此,為了自圓其說,他甚至說出鬼也不怕耶穌、如果鬼怕耶穌那你們也不用那麼辛苦的趕鬼啦、人要『一生抵抗魔鬼』、嬰兒是物質殺死無妨、人死後會變成鬼等等的話。…有網友因此整個失憶,恐懼而回來求助李牧師,但他並不積極處理(請看附件)。我自己也發現他的方法會讓我的頭腦斷線、出現幻聽,見到鬼,這是以前從來沒有的。更恐怖的是,所有的事主現在會不斷的胸悶打嗝,驅趕也沒有用,這都是我們都有靈體進出身體,無法克制,身體已經有破洞的證據。李牧師沒有對我們的詢問做解釋,只有跟我提過『全面靈界』,他認為這是神的旨意。」、「我之所以這麼恐慌、強力反對他的趕鬼法,是因為我們這些用了他自我驅趕法的人,是『真的』感覺到靈體/活生生氣體鑽進身體裡,胸悶然後打嗝出來,然後胸悶、打嗝循環不斷。」、「放鬼牧師李錦彬教人如何進行自我測試」、「放鬼牧師李錦彬教如如何進行自我驅趕」、「認為有嬰靈纏身搞到好濕滯~牧師教一招可自行同靈界溝通 嘉賓:李錦彬牧師《第3817集》00-0-0000(這影片李牧師就更扯了,說嬰兒是物質殺死無妨,也說人死後會變成鬼…)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Ri9DtTCMG0&t=2s」等語。 (2)郵件名「趕鬼牧師李錦彬驅鬼非常危險」:「2022/11/24我後悔踏錯步找了李錦彬做驅趕,引汙靈入住身體」、「我確定的是,他的驅趕法(其實是招靈術)會破壞人的身體跟靈界的界線,是非常危險的邪術。」、「他的測試諸靈法(污鬼測試法)和趕鬼法就有如碟仙筆仙的招靈法,但卻是用自己的身體做通靈板!所以用他的方式來測靈、驅趕,反而招靈、碰靈,身體立刻不舒服地發麻。」、「因李的趕鬼法把東西驅趕進身體裡了。」、「李派總是不斷慫恿人做測試」、「用他的趕鬼法是把污靈一個一個的趕進身體裡。他的方法顯然不合聖經也不能保證測試的正確性」、「反而會招惹不好的東西」、「李的趕鬼法除了邪門,也高風險,出事時候沒有一套標準、互相矛盾。」、「要我信仰「全面靈界」」、「他幫我趕鬼卻變通靈了」、「當他引導人把污靈趕進身體裡了,我們跟其他人就是給神的祭物。我就是他口裡給他的神的祭物。」、「我相信李錦彬在幫助這些污靈找到住所」、「在其他一般大眾談嬰靈的節目他又會說,人死後會變成鬼,甚至說嬰兒是物質,所以殺死無妨」、「他的每個方法都會招靈附身,進而破壞身體的界線。我知道他有他的目的—他說我的觀念要改成支持全面靈界」、「他曾說蒙召他驅鬼的是魔鬼」、「教導聖經沒有的東西,穿鑿附會,只希望人去做測試,引污靈上身」、「同時詛咒他人身體有更多的鬼進入」、「李錦彬不否認與靈界交會會引來死亡,還跟我推廣他的理念--全面靈界當我們把污靈趕進身體,人界跟靈界可以互通。」、「李錦彬沒有否認放鬼、不提供援助」等語。 中台神學院院長等共58人(如113年01月15日刑事追加告訴狀附件3) 誹謗、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