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M-113-聲-2095-202411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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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思邈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確定判決欄之「確定判決日期:11 3/02/27」記載應更正為「確定判決日期:113/1/16」。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欄所記載之「 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2/27」,惟該案之判決確定日期應為「113年1月16日」,此有執行案件資料表影本附卷為證,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婉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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