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03
案號
PCDM-113-聲-2308-202410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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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08號 聲明異議人 廖珈瑜 受 刑 人 何郁婷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再助字第128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廖珈瑜為受刑人何郁婷之配 偶,緣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出現嚴重身心健康問題,受刑人入監前經醫院檢查疑似患有心血管疾病,入監後處於高壓環境,精神狀況欠佳,故聲明異議人因認受刑人當前身心狀況不適宜繼續在監服刑,應給予適當醫療照護與治療,受刑人願轉為易服社會勞動,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並期能保障醫療及心理健康需求,爰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北檢檢察官)113年度執再助字第128號(刑事聲明異議狀誤載為「執字第128號」,應予更正)指揮之執行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本條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而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裁判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5號、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配偶,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固可認定聲明異議人有權為受刑人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㈡惟聲明異議狀載明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因洗錢防制法 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現於桃園女子監獄服刑中等語,復從被告前案紀錄中,僅有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審金簡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於111年3月8日送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先後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現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再助定字第12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84號判決書、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證。從上開事證可知,聲明異議人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所不當者,僅有新北檢檢察官113年度執再助字第128號之執行指揮與聲明異議狀所述相關聯,應認聲明異議人係針對該執行指揮為聲明異議。然而,新北檢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判決乃桃園地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故實際為有罪判決之宣告乃桃園地院之裁判,於主文內實際諭知主刑者即為桃園地院,揆諸上開判決及法條意旨,其方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人如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桃園地院聲明異議。從而,聲明異議人以新北檢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