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聲-2593-202411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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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汎群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汎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汎群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4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7月29日)以前所犯,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3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是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3罪部分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2月、罰金10萬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7月、罰金7萬元)。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暨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又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罪,因僅於前次定應執行刑之基礎上增加1罪,且該罪情節尚屬單純,在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可資減讓之刑期有限,因認無再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四、至受刑人另具狀以其原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 字第2200號執行指揮書(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825號執行指揮書(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係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33號裁定合併定刑,竟增加為有期徒刑3年3月,顯有筆誤,請為裁定時考量等語,惟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係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亦即尚包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受刑人所具意見,即有誤會,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4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洪汎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 各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共4罪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1/02/20(4次) 111/02/21(2次) 111/02/21 111/02/18~111/02/21(1次) 111/02/20(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0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0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0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 判決日期 112/06/06 112/06/06 112/06/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29 112/07/29 112/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1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200號),編號1、2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207號(編號1至編號4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 受刑人洪汎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11/27 111/01/25~111/0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1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4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2/06/07 113/0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21 113/03/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91號(112年度執助字第482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1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207號(編號1至編號4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