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M-113-聲-2674-202410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金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緝字第1175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標題誤繕為聲請民 事賠償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而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再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金泉(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3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緝字第1175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866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由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執字第660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兩案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更字第255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查,受刑人聲請狀上雖有記載執行案號「113年度執己字第1175號」,惟聲請狀內僅泛稱要控告檢察官、員警,本件因誤判成為烏龍案件,欲請求民事和刑事賠償等語,然受刑人對前揭裁判結果如有不服,本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依合法途徑尋求救濟,現前揭裁判均已確定,檢察官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實難謂檢察官有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處。且受刑人並未具體言明實際對該執行案號之檢察官本件執行指揮有何不服之處,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受刑人既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至於受刑人如認有請求民事和刑事賠償之事由,自應另循合法途徑提起之,然此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