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聲-3001-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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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筱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筱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受刑人陳筱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包括本院112年度 簡字第2168號、113年度簡字第1904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 、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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