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M-113-聲-3093-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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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雪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2574號),認為不當而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陳雪芬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367 號判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112年2月22日確定,執行案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442號;又另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7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再經聲明異議人上訴後,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99號判決上訴駁回,該判決並於112年11月29日確定,執行案號為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875號。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該裁定於113年6月18日確定,上開執行案號再併至新北地檢署113年執更字第257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並於113年9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結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新北地檢署113年執更字第2574號執行指揮書之卷宗確認無誤。 ㈡是上開判決、裁定既已確定,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已確定之 判決、裁定執行,實難謂有何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聲明異議人針對113年度執更字第2574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然並未具體言明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自難認有理由。至聲明異議人如對上開判決、裁定之結果不服,實屬對已確定之裁判再為爭執,應另循適法途徑尋求救濟,而非聲明異議程序所能審究。綜上,聲明異議人以前揭理由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