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M-113-聲-3259-20250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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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雪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2574號、113年度執沒字第 52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雪芬前因於民國 112年5至6月間在新北市樹林區佳瑪百貨樹林店(下稱佳瑪百貨)竊盜案件,經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惟受刑人前已將所竊物品返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卻仍表示要沒收受刑人全部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5,307元,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是檢察官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自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有關犯罪所得沒收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方式,以根絕犯罪誘因,同時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而顯失公平正義。且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反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是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縱使被告或受刑人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訴訟上和解或被害人經由民事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倘尚未給付,應認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檢察官依判決執行沒收被告或受刑人之犯罪所得,於法即無不合,至於經執行沒收、追徵而得之犯罪所得,被害人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聲請發還,於此均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2年6月13日以112年度簡 字第2171號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應沒收未扣案之原物犯罪所得(價值1,108元),受刑人上訴後,再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3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②於112年5至6月間在佳瑪百貨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3年2月29日以112年度簡字第5069號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應沒收未扣案之原物犯罪所得(價值34,199元)確定,上開2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更字第2574號案件執行,並通知受刑人攜帶上開2案之犯罪所得35,307元(計算式:1,108+34,199=35,307)到署執行沒收等情,有前揭①、②案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執行案件進行單在卷可稽,且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可認定。 (二)嗣因受刑人於到署執行時,向執行檢察官主張就②案部分 ,其有將所竊物品返還佳瑪百貨一情(就①案判決應沒收犯罪所得1,108元部分,受刑人並未爭執,故不另論述),檢察官即向該店詢問,並經佳瑪百貨回覆受刑人有返還商品之明細(包含受刑人於②案及他案竊得物品),經檢察官核算確認與②案相關部分後,認定其中價值24,859元之商品業經受刑人返還佳瑪百貨無訛,遂認受刑人僅餘9,340元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並據此金額予以執行,受刑人即於113年9月3日繳納上開金額完畢在案等情,此有佳瑪百貨回函明細、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沒字第5258號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繳納沒收物變價通知單及自行繳納款項收據等件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既係依據上揭②案之確定判決內容依法指揮執行犯罪所得34,199元之沒收,並就受刑人於執行程序爭執其已返還佳瑪百貨之部分品項金額予以核算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扣除其中24,859元屬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金額而不予沒收,而僅就犯罪所得之餘額9,340元部分執行沒收、追徵程序,足見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故受刑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