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聲-3319-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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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錫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錫善因竊盜等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程錫善因竊盜等14罪(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 字第1116號、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522號、113年度審簡字第443 號、113年度審簡字第44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940號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 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 難重複程度、宣告多數拘役者定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等情,而 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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