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聲-3402-202410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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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仁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仁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仁鴻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查受刑人許仁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470號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提供自己名 下之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並依指示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受刑人再將款項轉交詐欺集團之成員,其犯罪手段相同,各次犯行集中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至18日之間,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暨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表示想儘快賠償被害人,減輕家中負擔,請從輕量刑(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3次);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1次);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1次) 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9/09/15、109/09/17、109/09/15-109/09/17、109/09/17 、109/09/17 109/09/18、109/09/18、109/09/18、109/09/18、109/09/18 109/09/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4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998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4號 判決日期 111/12/29 112/04/20 112/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60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2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2/01 112/10/19 112/12/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91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且緩刑嗣經撤銷確定)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08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號 受刑人許仁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1次 犯罪日期 109/09/16至109/09/17、109/09/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74號 判決日期 112/12/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06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