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聲-3476-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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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佳妏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佳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佳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 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至於附表所示各罪,僅有編號1部分有併科罰金,尚不生應定應執行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共21罪,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為,且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固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惟附表編號2、3、5、7、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516號卷),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提供帳戶供詐欺集 團使用,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均係於公共場所以學校活動名義或創業需要現金或學分不夠快被退學等話術詐騙路人,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係於FACEBOOK社團詐騙網友,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之非難重複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4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案等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 ,依上開司法院解釋,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固已執行完畢,惟其與附表編號3至8部分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前經執行完畢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受刑人張佳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5.31 109.6.6 109.12.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2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45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29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47號 判決日期 111/05/19 111/03/31 112/05/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29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06 111/07/07 112/05/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9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79號 受刑人張佳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5罪) 有期徒刑8月(6罪) 犯罪日期 109.12.5 111.3.19~111.3.28 109.7.3~109.12.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92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87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47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976號 判決日期 112/05/25 113/01/31 113/04/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2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9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13 113/01/31 113/05/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3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0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74號 受刑人張佳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1罪)、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4月(1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11.12~109.12.2 111.3.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67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8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97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3/04/11 113/06/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97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29 113/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7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22號